問:
咨詢:
請問《2013年度服務業重大投資項目專項資金》是否符合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
回復:
根據《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所得稅處理》(財稅【2011】第70號文件)第一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是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使用《2013年度服務業重大投資項目專項資金》如滿足以上條件,可以免征所得稅。